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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从17起第三方施工事故刑事处罚看施工中的燃气设施保护

  ‍刘立敏,南雄市佛燃能源有限公司;彭知军,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旷华,广东祺安燃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刊载于《城市燃气》2024年第11期第40-46页,原标题为:《燃气设施第三方破坏事故中实施工程人员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分析与建议》

  第三方建设施工活动威胁城镇乡村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相关破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安全稳定供气,有的还引发爆炸或火灾等次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冲击公众安全感。本文梳理了近年来燃气设施第三方破坏事故趋势,梳理分析17起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中实施工程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情况,归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从实施工程单位和人员角度提出了防范建议。

  第三方建设施工活动中破坏燃气设施现象(以下简称“第三方破坏事故”)时有发生,轻则造成供气中断,影响生产生活用气供应稳定;重则导致爆炸、火灾等事故发生,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如吉林松原2017年7月4日一路段燃气管道被旋喷桩钻破,泄漏的燃气扩散至医院等区域后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85人受伤(其中重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4419万元,包括实施工程人员在内的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据公开报道的燃气爆炸信息统计,2018~2023年第三方破坏事故呈年年在下降趋势,占室外燃气事故总数量的67.37%,占泄漏原因明确的室外燃气事故约80%,见表1、图1。[1-11]说明政府部门和燃气公司采取制定法规、加强监管、建设防护平台、加大巡查保护力度等措施,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减少第三方破坏事故的作用。[12-23]

  第三方实施工程单位和人员是燃气设施保护和第三方破坏事故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起到直接作用。本文分析了第三方破坏事故中实施工程人员承担的事故责任和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并从实施工程单位和人员角度提出对应的对策,以期警示实施工程单位和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他们规范施工活动、落实燃气设施保护的方法,防范安全生产刑事风险。

  有关实施工程人员受刑事处罚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项罪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其量刑标准为: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或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具体见表2。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

  目前暂无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出台,过失犯此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观察,第三方破坏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法律法规给予事故相关单位、人员行政(党纪政纪)处罚;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等单位有关责任人还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以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为主。本文梳理了17起第三方破坏事故中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其中13起查得审理情况[24-46],4起未能查得审理情况[47-52],事故概况见表3。

  17起第三方破坏事故,有较大和一般事故,其中较大事故4起,占比23.53%;一般事故13起,占比76.47%。

  17起第三方破坏事故,有8起为定向钻作业引起,占47.06%,主要涉及电力施工;5起机械挖掘作业引起,占29.41%,主要涉及场地平整;有1起较为特殊,事故11是违规的地下油烟管道包封聚乙烯燃气管道,油烟起火后烧破聚乙烯燃气管道,引发天然气泄漏、爆炸。

  17起第三方破坏事故,有11起发生爆炸、火灾次生事故,造成18人死亡、363人受伤;事故1发生窒息次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均为正在输水管道内施工的作业人员;有5起仅发生燃气泄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需要指出的是,因定向钻作业引起的第三方破坏事故由于发现燃气泄漏不及时,或应急处置不当等,更易引发爆炸、火灾次生事故。上述发生爆炸、火灾次生事故11起第三方破坏事故,有6起是定向钻作业引起的,有3起是机械挖掘作业引起的。主要是因为定向钻作业破坏燃气设施的位置距离地面较深、非开挖施工具有隐蔽性,当事发区域的人们发现有燃气泄漏时,意味着泄漏已发生有较长时间,泄漏的燃气已经扩散到地下建(构)筑物,或者沿着孔洞、管道或其它通道扩散至地面的建(构)筑物,一旦发生爆炸,即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

  17起第三方破坏事故,有13起已审理判决,共有34人被判处刑罚,其中31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3人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有20人缓刑执行,缓刑1~5年。缓刑原因主要为: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所在单位积极救援赔偿;过失犯罪、偶犯、初犯等。

  事故11中,8名责任人未判处缓刑执行,主要是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且8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有4起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120万元,造成一定范围供气中断,有相关责任人被判处刑罚,表明第三方破坏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打击和惩处力度很大。如,事故10中,2名作业人员事发后逃离现场,造成抢修延误,引发事态扩大,城区大面积长时间供气中断。

  有4起未查得审理判决情况,但事故调查报告均载明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有的被刑事拘留。

  施工项目多数涉及分包、转包等行为,如定向钻作业一般都是专业分包单位实施,有的甚至是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承包,承包人同时也是作业人员;机械挖掘作业均是临时安排的操作人员和车辆。对判处刑罚的人员职务分布情况简要整理,见表6。可以看出,现场管理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刑事风险大,主要是他们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经对17起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涉及的事故调查报告、判决文书等分析,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二是施工单位缺乏燃气设施保护制度规程,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不落实,如施工前未探明燃气管道实际位置;三是施工人员缺乏燃气设施保护知识和技能,尤其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现象突出,如明知施工区域有燃气管道,不采取保护措施,野蛮施工作业;四是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方破坏事故应急不足或失当,造成事态扩大,如施工人员不会应急处置,或迟报,或不报而逃离现场。

  建议施工单位和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发挥其作为燃气设施保护和第三方破坏事故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的作用。

  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关键在于对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规不了解、不掌握。施工单位应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标准辨识和合规性评价,主要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666号)决定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⑤地下管线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CJJ 61—201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⑥燃气领域主要行业标准: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 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施工单位应在法规辨识基础上,开展合规性评价,摘录汇编相关条款,组织研究编制标准化的解读图册,将法规条文转化为安全技术要求,对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后果进行警示。必要时可邀请施工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燃气公司等专业人员支持图册编撰工作,使图册更符合所在地的燃气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和做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定期对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法规标准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文化水平偏低、安全意识不强、流动性较大的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①燃气设施保护信息传递制度,包括从建筑设计企业和燃气公司获取或接收燃气设施保护相关信息,向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以及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传达燃气设施保护要求和变更等信息。

  ②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燃气公司等联系沟通制度,包括指定对接联系人、传递内容格式、信息传递频次等。

  ③将燃气设施保护和施工进度、安全控制同计划、同落实,在工程例会、班组安全交底、早班会等宣贯培训,确保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传达至现场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

  ⑤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研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必要时邀请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评审,确保方案有效。

  实施工程单位应建立燃气设施保护责任机制,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检查、监理监督等管控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确保燃气设施保护制度和规程落地、有效。

  从实践来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因中最常见的是实施工程单位未经审核,违规使用、雇佣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如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或资质,杜绝无证上岗。

  对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分类分层进行宣贯培训。对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侧重法规、标准等解读培训,对作业人员侧重现场保护措施、作业要点和事故案例等宣贯培训。本文整理的第三方破坏事故中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案例是非常好的警示教育材料,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施工管理、技术作业和作业人员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尤其是提升防范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鉴于施工项目现场作业多、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可以在施工项目现场设置燃气设施保护信息看板,宣传第三方破坏事故案例,落实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会等措施,加大对流动频繁的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必要时可以设置移动摄像设备实施智能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危及或破坏燃气设施的施工作业行为。

  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项目作业类型、区域大小、工期长短等因素,开展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燃气设施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组织评审,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燃气公司等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应按照评审合格的燃气设施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公司等建立应急处置沟通、协同机制,联合开展培训演练,增强减少伤亡、降低损失和控制事态的能力。

  如区域较大、工期较长,可按照分区(分标段、分工期)研究制定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细化应急救援措施。

  施工现场随着施工进展随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评估并修编应急预案,使之处于有效状态。

  建议施工单位制作燃气设施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明白卡,主要包括:燃气设施基本、应急救援行动要点、处置图示等。让施工人员一目了然,能迅速根据明白卡实施处置动作,最大可能减少响应时间。同时多开展以现场作业人员为主的现场处置方案实操演练。

  发生第三方破坏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第一时间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警示标识,及时报告燃气公司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燃气公司、消防等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力争控制事态、降低影响,避免或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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